| 索 引 號: | 0130333181/2018-00014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組配分類: | 機構設置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交通運輸局 | 生成日期: | 2018-03-30 |
| 生效日期: | 2018-03-30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棲霞區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制度 |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執法監督 | |
| 內容概覽: | 棲霞區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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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區交通系統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及時查處和糾正行政執法中的違法、不當和不作為行為,促使局屬各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依據交通部和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各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積極配合局執法監督機構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我局執法監督機構對各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四條 局政策法規科作為局執法監督機構,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局系統內部的執法監督工作。
第五條 局執法監督機構每半年定期開展一次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并將檢查監督的情況進行通報。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進行,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對發現的問題情節較輕的應當予以當場糾正,情節較為嚴重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并視情況予以通報。
第六條 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對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備案和報告;
(二)組織執法檢查和案卷評查;
(三)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備案;
(四)交通行政復議;
(五)受理對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信訪和舉報;
(六)對過錯責任進行追究;
(七)對典型案例進行通報備案;
(八)對執法人員進行抽查考核;
(九)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十)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
第七條 執法監督的內容:
(一)法制宣傳和建設情況;
(二)交通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規范性文件的報備情況、執行情況;
(四)執法主體、程序的合法性和執法文書的規范性;
(五)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案件的審批、備案情況;
(六)執法人員是否違反“十項禁令”,執法中是否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越權執法等行為;
(七)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情況;
(八)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情況
(九)其它可納入交通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第八條 各執法單位要積極配合執法監督機構開展工作,加強制度建設。在辦公場所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各執法單位要做好執法監督的自查工作。
第十條 局執法監督機構要嚴格遵守有關制度,對本局執法工作、執法隊伍建設、行業法規宣傳、貫徹、執行情況及各項制度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局執法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核、備案;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對各執法單位開展行風監督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執法單位核實、解決行風監督員反映問題等情況進行監督和回訪。
第十二條 執法監督機構在執法監督過程中,對受理投訴、舉報及發現交通執法人員違法的案件,發放《執法監督書》。受送達的部門要按照要求準備相關的材料,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執法監督機構。
第十三條 局執法監督機構在執法檢查和案件抽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不合格的案卷責令改正;對處罰錯誤的案件,責令重新審理。因執法錯誤引起行政賠償的,要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四條 局執法監督機構在對檢查過程中,發現宣傳法規不到位、法規執行不到位及法規理解錯誤、運用錯誤等問題時,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檢查結果為不合格的執法單位,限期培訓整頓,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 對違反廉政紀律,貪污腐敗、徇私枉法、索賄受賄的領導干部和執法人員,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無故拖延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或妨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執法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該單位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對無故拖延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或妨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執法人員,執法監督人員可暫扣其執法證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或拒不改正的,可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調離執法崗位。
第十七條 對嚴格遵守執法監督制度,年度考核評議等級為優秀的執法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對嚴重違反本制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執法單位,追究其領導責任,并在全局通報。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