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3033899/2021-34395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公告 |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9-10-14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區政府關于印發《棲霞區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規定》的通知 | ||
| 文 號: | 寧棲政規字〔2019〕5號 | 關 鍵 詞: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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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各有關單位:
現將《棲霞區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
棲霞區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政規字〔2015〕10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辦法的通知》(寧政規字〔2015〕11號)、《關于印發南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寧建規字〔2015〕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征收安置房共有產權管理的通知》(寧房保字〔2018〕27號)和南京市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共有產權住房包括共有產權保障房和實行共有產權的征收安置房。
共有產權保障房是指本區范圍內依據南京市有關規定通過審核并公示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稱“中低收入家庭”)按出資金額比例與區政府委托部門或機構按份擁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
實行共有產權的征收安置房是指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按出資金額比例與區政府委托部門或機構按份擁有產權的征收安置房。
本規定所稱的保障對象,是指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的中低收入家庭。
本規定所稱的公有產權人,是指經區政府委托,代表區政府持有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的政府部門或機構。
第三條本區范圍內中低收入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可由區政府負責籌集房源。區住房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在區級保障房項目中進行房源籌集和供應工作。
第四條在燕子磯新城開發建設指揮部、棲霞山文化休閑旅游度假區管委會、新堯新城管委會、邁皋橋地區環境綜合整治指揮部、南京領馬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5個區屬城建平臺(含其全資子公司)為征收主體的征收項目實施過程中,被征收人申請實行共有產權的征收安置房以及戶籍在征收范圍內的中低收入家庭(非產權人)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由相應城建平臺負責房源籌集和供應工作。
第五條區政府負責籌集的共有產權保障房,由南京棲霞城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公有產權人代表區政府持有產權份額,南京棲霞房產經營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區屬城建平臺負責籌集的共有產權保障房和實行共有產權的征收安置房,由相應城建平臺或其指定的國資公司作為公有產權人代表區政府持有產權份額并負責管理。
第七條?區住房保障部門可適時根據全區中低收入家庭的申購需求進行共有產權保障房房源籌集,并制定供應方案報區政府研究后開展供應工作。供應方案應包括項目的具體情況、供應價格、申購對象、申購程序、供應辦法等內容,經區政府研究確定后向社會公示。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政規字〔2015〕10號)相關規定通過中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的申購人,憑購房通知書參加由區住房保障部門組織的選房,并按規定及時繳納購房款和辦理入住手續。
第八條被征收人申請實行共有產權的征收安置房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受理申請并初審,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終審,終審通過后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平臺打印購房通知書。申購人憑購房通知書參加該項目征收安置房選房和辦理入住手續,選房順序號按簽約順序號排定。申購人首次購買的產權份額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辦法的通知》(寧政規字〔2015〕11號)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戶籍在征收范圍內的中低收入家庭(非產權人),可自其戶籍所在房屋被征收后半年內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政規字〔2015〕10號)的規定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終審通過后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平臺打印購房通知書。同一征收項目中通過中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的申購人,憑購房通知書參加由征收主體組織的選房,并按規定及時繳納購房款和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條實行共有產權的征收安置房房源納入征收項目的安置房源統一安排,供應價格執行同一征收項目的征收安置房銷售價。
第十一條戶籍在征收范圍內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購的共有產權保障房房源納入征收項目的安置房源統一安排,供應價格由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二條保障對象應按規定繳納共有產權保障房個人產權部分契稅;按照誰使用誰承擔的原則,由保障對象或被征收人全額繳納共有產權住房完全產權建筑面積應付的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保障對象或被征收人在首次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后,可根據自身需求,分次購買剩余產權份額。自首次購買產權份額付款發票記載的時間5年內按原購買價格購買,5年后的購買價格根據屆時市場價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自保障對象首次購買產權份額付款發票記載的時間5年后,共有產權保障房方可上市交易;被征收人取得實行共有產權的征收安置房的完全產權即可上市交易,不受5年限制。
第十五條?保障對象或被征收人使用共有產權住房期間購買其他住房的,應先取得共有產權住房完全產權,或請求公有產權人回購其持有的產權份額。自首次購買產權份額付款發票記載的時間5年內,回購價格為保障對象或被征收人已支付的購房款,超過5年的,回購價格按屆時市場價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自首次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付款發票記載的時間5年內,發生因保障對象或被征收人全部遷離本市、夫妻離婚析產、家庭經濟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形,需要轉讓該房屋的,保障對象或被征收人可書面申請公有產權人回購其所持有的產權份額?;刭弮r格為保障對象或被征收人已支付的購房款。
第十七條?自首次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付款發票記載的時間5年后,在未取得完全產權之前,保障對象或被征收人轉讓該房屋的,需先書面征詢公有產權人行使回購權的意見。公有產權人決定不回購的,保障對象或被征收人方可向他人轉讓該房屋,價格按屆時市場價執行。
第十八條共有產權住房上市交易取得的房屋價款扣除原房款后,剩余房款按產權份額比例分割。除按規定應上繳的收益外,公有產權人為南京城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的,其取得的房款專項用于保障房建設、管理、購買等相關支出;公有產權人為區屬城建平臺或其指定的國資公司的,其取得的房款由該城建平臺用于相應的征收項目以平衡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保障對象或被征收人在取得共有產權住房完全產權份額前,不得擅自將該房屋用于出租經營,不得改變房屋用途,個人產權部分抵押需經共有產權人同意。
第二十條公有產權人應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已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的后續管理,具體管理單位應對其中居住人員、房屋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收入和住房條件等騙購共有產權住房的家庭和個人,一經發現,由住房保障部門依法取消其資格,公有產權人根據住房保障部門作出的書面處理意見,責令其限期退出房屋或者按照屆時市場價補足全部產權購房款;拒不履行的,由公有產權人依合同約定予以追責。
第二十二條保障對象取得完全產權前,未經公有產權人同意,將共有產權保障房用于出租經營的,公有產權人應及時將情況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公有產權人依合同約定予以追責。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