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3033899/2022-116878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9-01-17 |
| 生效日期: | 2019-03-01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區政府關于印發《棲霞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統一登記操作辦法》的通知 | ||
| 文 號: | 寧棲政規字〔2019〕1號 | 關 鍵 詞: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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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各有關單位:
現將《棲霞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統一登記操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0日
棲霞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統一登記操作辦法
第一條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棲霞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統一登記工作,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等法律法規,結合試點工作經驗和棲霞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操作辦法。
第二條 本操作辦法適用范圍為龍潭、八卦洲街道范圍內經過合法審批、能夠提供合法權屬來源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不動產登記。無法提供合法權屬來源的農村住宅,待省、市相關政策進一步明確,結合棲霞區實際,經充分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后再行辦理。
第三條按法律規定應當由登記申請人提供的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材料,統一由區不動產登記局經公開招投標選定有資質的調查單位進行調查提供,所需費用由區財政負擔。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應當本著高效、合理、節約的原則進行,對已列入拆遷范圍的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暫緩進行登記。
第五條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一戶只登記一處宅基地。一戶項下的家庭成員全部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家庭成員登記為該戶不動產的共有權人。家庭成員中有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不作不動產權的共有權人登記。申請登記由該戶不動產權利人攜相關材料到區不動產登記受理窗口申請。
第六條 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買賣、裁判文書等取得的農村房屋,房屋進行翻、改建的,經整改,恢復原狀后方可申請登記。
第七條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共性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和家庭成員戶口簿;
2.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3.村鎮房屋建設許可證等房屋符合規劃、建設的相關材料;
4.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5.農村家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表;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權屬來源材料原件遺失,需權利人攜原審批機關出具的查詢結果向區不動產登記局提交遺失聲明,由區不動產登記局在不動產登記網站上刊發遺失聲明,時間為15個工作日。公告期滿后方可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 涉及遺產繼承的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公證類
1.遺產繼承公證書;
2.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繼承人使用宅基地并報村委會審核、街道辦事處審批的文件(含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內容);
3.死亡證明。
(二)非公證類
1.由街道辦事處進行人民調解,形成的所有繼承人關于遺產繼承的調解書;
2.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繼承人使用宅基地并報村委會審核、街道辦事處審批的文件(含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內容);
3.死亡證明。
第十條 涉及房屋買賣、贈與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雙方權利人共同到區不動產登記受理場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
2.賣方(贈與方)不得申請宅基地的承諾,權利人及其家庭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成員共同簽字確認,并經村民小組、村委會共同鑒證。如賣方(贈與方)全家遷出,無法聯系,可由村民小組、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共同向區不動產登記局出具買賣房屋的情況說明;
3.買方(受贈方)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由村民小組、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同意使用宅基地的審批文件。
第十一條 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互換雙方共同到區不動產登記受理場所簽訂房屋互換協議;
2.雙方建房審批材料;
3.雙方均符合“一戶一宅”等宅基地相關規定,村民小組、村委會同意互換的審批文件。
第十二條 涉及離婚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離婚證;
2.離婚協議(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
3.村民小組、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同意使用宅基地(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內容)的審批文件。
第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程序:申請人提交申請,村民小組同意,村委會審核,街道辦事處確認。凡未經“三級確認”的人員,均作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
第十四條 有關土地使用權的權屬來源材料種類及要求:
1.宅基地用地批準通知書或村民建房申請審批表。1999年前,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1999年后由區政府批準。由國土資源所核查該戶是否按審批要求進行用地,如出現異地新建要求拆除原房而原房未拆、或未拆原房在拆遷時進行拆遷補償等情況,申請登記不予受理。
2.《土地使用證》。2000年前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因無界址坐標,由國土資源所核實該《土地使用證》的四至范圍與擬申請的土地使用權范圍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且不能證明是同一宗地,則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有關房屋所有權的權屬來源資料的種類和要求:
1.《村鎮房屋所有權證》;
2.區住建部門或規劃部門頒發的《村鎮房屋建設許可證》。
上述材料真實性、有效性由街道辦事處城建科負責核實,由國土所聯系城建科獲取。
第十六條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確權面積應當以審批面積或已登記發證面積為依據,但下列情況除外:
1.審批面積超過法律規定面積,以法律規定面積為準;
2.經權籍調查,實際使用面積小于審批面積,以實際使用面積為準;
3.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證載面積超過本地住宅最大審批面積,如該戶住宅已翻、改建的,最大確權面積不超過最大審批面積。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證》與《房屋所有權證》證載權利人不一致的。街道辦事處城建科與國土所應共同對兩證申請登記材料進行核查,對其中合法有效的發證進行甄別確認,確定權利人。如存在繼承、買賣(含贈與)情形的,分別按第九、第十條辦理。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提交材料及面積認定參照上述條款執行。僅有《房屋所有權證》或《村鎮建設許可證》而沒有用地批準文件的不在此次登記范圍。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