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3113506/2017-00022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組配分類: | 安全生產 | 體裁分類: | 報告 |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應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7-06-10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南京明馳鋼結構廠“4?13”陳建武猝死事故調查報告 |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南京明馳鋼結構廠“4?13”陳建武猝死事故調查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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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3日凌晨2時許,南京明馳鋼結構廠員工陳建武在南京藍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蘇鐵1號躉船上進行裝砂作業時,突然倒地不起,同事發現后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將陳建武送往醫院搶救。當天凌晨4時許,陳建武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市安監局關于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寧安監字〔2015〕20號)文件要求,棲霞區政府授權由區安監局牽頭,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區總工會、區監察局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鼓樓區檢察院派人參加,對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取證和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并針對事故中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概況
南京明馳鋼結構廠,住所:南京市浦口區烏江鎮工業集中區198-16號;公司類型:個人獨資企業;工商注冊號:320111000063688;法定代表人:趙曉儉;成立日期:2006年3月10日;經營范圍:鋼結構加工、涂裝、裝配。
(二)合同情況
陳建武與南京明馳鋼結構廠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屬于臨時用工關系,明馳鋼結構廠為其購買了工傷意外保險。
二、事故發生經過、事故救援情況
2017年4月13日凌晨2時許,南京明馳鋼結構廠工人張新云和陳建武兩人負責在南京藍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蘇鐵1號躉船上進行裝砂作業。張新云在裝好一罐砂后,低頭準備打開閥門時,聽見身后突然傳來一聲響聲,遂起身回頭發現陳建武已經躺在躉船甲板上。張新云立即上前呼叫陳建武,但陳建武無任何反應,張新云立即通過對講機呼叫其他工友到現場,對陳建武進行急救,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120救護車輛到場后,將陳建武送往醫院搶救,當天凌晨4時許,陳建武經搶救無效死亡。
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對陳建武尸體進行檢驗,并出具編號為寧公物鑒(驗)字〔2017〕92號的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為:根據尸體檢驗,該陳建武尸體衣物穿戴整齊,尸體新鮮,雙側眼球結膜輕度充血,翻動尸體時有血性液體從左側鼻腔內流出,右手背有皮下青色出血斑,體表未檢見明確致命性損傷。結合毒化檢驗結果及案情,分析其猝死可能;若需明確死因可進行解剖檢驗。經詢問其家屬,未要求解剖檢驗。
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人員傷亡情況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陳建武,男,53歲,河南省沁陽市人,身份證號:4108821964********,南京明馳鋼結構廠臨時工。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47萬元人民幣。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經現場勘查及結合法醫檢驗判斷,陳建武在南京藍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蘇鐵1號躉船上施工作業時,在未受到任何外力因素情況下,自身突然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工人猝死引起的生產安全非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經事故調查組分析認為,該起事故不涉及單位責任,故不對相關單位予以追責。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南京明馳鋼結構廠要從事故中吸取教訓,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建立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要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體檢,防患于未然。
棲霞區人民政府“4·13”事故調查組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