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3113506/2017-00051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組配分類: | 安全生產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應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7-09-06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南京尚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5?27”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南京尚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5?27”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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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7日 14時50分許,南京尚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空調安裝工魏愛春在仙林街道保利禮墅17棟104室安裝中央空調工作過程中,不慎墜落,即送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八一醫院搶救。6月3日19時44分,魏愛春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受棲霞區人民政府委托,區安監局牽頭組織區公安分局、總工會、監察局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邀請區檢察院派員參加,共同對這起事故展開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取證和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中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㈠事故單位概況
南京尚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標明住所為:南京市建鄴區集慶門大街北側、江東路西側、燕山路東側、福園街南側萬達廣場西地貳街區16幢2002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05L55985911A;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建飛;注冊資本:100萬元整;營業期限:2013年03月18日至2033年02月17日;經營范圍:環境技術研發、銷售及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空調設備、凈水設備、機電設備銷售、安裝;建筑裝飾工程設計、施工等。
㈡合同情況
2016年9月13日,保利禮墅17棟104室業主吳瓊(買方)與南京尚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賣方)簽訂了《南京尚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設備訂購合約書》,購買空調(大金)、新風等產品,合同金額:281500元。另外,吳瓊(甲方)與南京尚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簽訂了安裝合同,由乙方負責施工安裝,且在合同第八條第三項明確:“施工調度、安全管理等事務由乙方負責,其他人事包括甲方均不得干涉。甲方擅自指揮工人或親自進行任何操作由此引起的損失和事故由甲方負全責”;第九條明確:“乙方有責任教育工人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盜。在施工中發生的工傷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損失,均由乙方負責,乙方不得因此影響工程進度”。
2017年3月15日,南京尚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甲方)與顧建軍(乙方)個人簽訂了《南京尚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承攬合作協議書》,由乙方承接甲方各系統工程施工安裝。
二、事故發生經過、事故救援情況
2017年5月26日晚,顧建軍在微信群中發信息,通知魏愛春、陸春生、魏從高三人于5月27日上午至保利禮墅17棟104室安裝中央空調。
5月27日上午,魏愛春、陸春生、魏從高三人帶著施工工具到達保利禮墅,通過負二層地下室進入17棟104室內,開始進行中央空調安裝工作。陸春生負責在一樓室外安裝中央空調外機,魏從高和魏愛春分開安裝中央空調室內機出風口,三人獨立作業。14時50分許,魏從高在負一樓房間內安裝出風口時,突然聽到外面傳來一聲碰撞聲,即走出房間查看情況,發現魏愛春躺在負二樓地面,頭部周圍有一攤血,其正上方為負一樓采光井(長約2m,寬約1.5m,距離負二樓地面約3m,上方無覆蓋,且周圍無任何防護措施,該采光井有一出風口,但蓋板尚未安裝),魏從高迅速跑至一樓通知陸春生,并撥打120急救電話。約20分鐘后,120救護車趕至現場,將魏愛春送至棲霞醫院,后轉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八一醫院搶救。6月3日19時44分,魏愛春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死亡原因為特重型顱腦損傷。
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㈠人員傷亡情況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魏愛春,男,29歲,身份證號:3213221988********,家庭住址:江蘇省沭陽縣韓山鎮沂興村十組,正式工作單位:無,2017年2月經魏從高介紹,受雇于顧建軍從事空調安裝工作,未受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培訓。
㈡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82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㈠事故發生的原因
⒈直接原因
魏愛春在施工作業過程中,不慎從負一樓采光井墜落至負二樓,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⒉間接原因
南京尚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對施工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工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
㈡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工人作業不慎,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㈠魏愛春在施工作業過程中,疏忽大意,不慎從負一樓采光井墜落至負二樓,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㈡南京尚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對施工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工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南京尚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南京尚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要從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訓,舉一反三,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及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加大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加強對危險作業區域的安全防護;要加強對工人的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工人安全意識,切實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