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3033784/2017-00018 | 主題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 組配分類: | 解讀材料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物價局 | 生成日期: | 2017-06-12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江蘇省價格條例》解讀 |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江蘇省價格條例》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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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價格條例》解讀
《江蘇省價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將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稐l例》的頒布施行,是我省價格法制建設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標志著我省依法治價進入了新的階段。
一、《條例》的立法背景
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是引導資源配置最靈敏、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和工具。制定《江蘇省價格條例》,對于穩步推進價格改革,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服務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發揮價格引導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需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而價格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主要通過價格機制來實現。因此,有必要根據當前深化經濟體制特別是價格機制改革的需要對價格行為進行立法,制定《條例》。
二是解決民生價格問題的需要。價格與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休戚相關,群眾對政府加強價格監管的要求越來越迫切。通過《條例》立法,進一步完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尤其是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壟斷行業價格的形成機制,切實強化其成本約束和價格監管的法律手段。
三是強化市場價格行為監管的需要。目前,我省97%以上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市場調節,市場的固有缺陷、市場機制的不健全伴生的諸如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擾亂正常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及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些價格問題不可能完全依靠尚不完善的市場機制來解決,需要政府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進行引導、規范和監管。
四是我省對接國家價格改革新要求的需要。近年來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出臺了大量價格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特別是去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這些都需要通過對《條例》進行立法,使之相銜接。此外,需要把我省多年價格管理方面成功做法和有益實踐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在對1994年省人大常委會出臺的《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進行全面修訂的基礎上,自2012年啟動《條例》立法,到今年頒布施行,歷時4年。2014年6月,省物價局將《條例(草案)》正式提請省政府審議,省法制辦按程序進行了審核并在江蘇政府法制網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5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1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2015年12月1日,《條例(草案)》順利通過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一審。會后,省人大財經委、法工委會同我局先后6次對《條例(草案)》集中修改,并先后赴揚中市、南京市、溧水區開展立法調研,召集部門協調會聽取省法院、省財政等15個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2016年3月3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價格條例》,表決結果為58票贊成,高票通過了《條例》。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條例》共8章64條,總結了我省價格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吸收了各方好的意見建議,分別對經營者價格行為、政府定價行為、價格調控、價格服務和監督檢查等方面作了規定,充分體現了江蘇特色。
(一)《條例》內容原則上不與上位法重復。對《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上位法已有規定不再重復,注重結合我省實際細化、補充上位法的原則性規定,增強操作性;《條例》既融入了國家發改委價格規章的重要內容,也總結、提煉了我省價格工作的經驗和成功做法,體現了江蘇特色。
(二)堅持全面深化價格改革。《條例》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去年10月出臺后全國頒布的首部地方性價格法規,也是落實省委省政府《實施意見》的重要舉措。《條例》進一步規范了價格的形成機制,將“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作為《條例》首要立法宗旨,進一步依法調整縮小政府定價的范圍,《條例》規定除重要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的商品和服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外,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
(三)強化市場價格行為監管。《條例》在保障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同時,明確規定相應的法律義務,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市場價格行為的規范和市場價格秩序的維護。一是建立了相對封閉區域內商品和服務價格的信息發布制度,促進價格公開透明。二是細化了明碼標價、不規范促銷行為、禁止價格欺詐等內容,增加了對互聯網、電視銷售等新型銷售業態的價格行為的監管,適應新型業態監管的需要。三是細化了民生商品和服務定價行為規則的規定。
(四)規范政府定價行為。為了規范政府的定價行為,《條例》對政府的價格行為作了更加嚴格的規定。一是把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技術創新作為政府定價的重要目標,使定價依據更加科學、合理和完善。二是完善政府定價程序,要求依法履行價格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等程序,確保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三是細化了定價聽證制度,將消費者參加人的比例由“五分之二”提高到“二分之一”。四是依法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制度、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作了規范。
(五)改進完善價格調控。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是政府宏觀調控重要任務,為了加強和改善價格調控,條例重點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政府加強價格調控、穩定市場價格的法定職責,增強價格調控的保障措施和效果。二是建立并完善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農產品價格支持政策。三是完善價格監測預警和成本調查等制度建設。四是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調控市場,穩定價格。
(六)強化價格公共服務。《條例》按照價格調控管理的客觀需要和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專設一章“價格服務”,對價格服務制度、價格政府信息公開、民生價格公布、價格爭議調解、價格認定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為價格服務相關制度提供法律依據,這有利于我省價格工作的拓展和改進。
(七)完善價格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稐l例》進一步完善了價格監督檢查制度。一是鼓勵消費者和新聞媒體的社會監督,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監督員,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二是建立柔性執法措施。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函告、約談、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誡經營者、行業組織和收費單位。三是完善有關法律責任。對經營者不執行價格義務、違反規定促銷、封閉區域的經營者或者管理單位違反管理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違法行為創設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