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南京市委辦公廳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委辦〔2015〕77號)和《中共棲霞區委 棲霞區人民政府關于棲霞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棲委字〔2016〕3號),設立區發展和改革局,掛區物價局牌子,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承擔統籌規劃協調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綜合體制改革和物價管理的責任。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2.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
3.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研、初步設計審批(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項目除外);
4.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初審;
5.油氣長輸管道安全管理;
6.碳排放目標管理及碳排放交易協調。
(二)劃入的職責
劃入原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承擔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職責。
(三)取消的職責
1.收費許可證核發及年審工作;
2.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明確放開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定價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全區重大項目推進工作職責;
2.產業結構調整、產業空間優化工作職責;
3.經濟體制改革牽頭推進職責;
4.產業融合、產城融合和跨界發展相關工作職責;
5.服務金融業發展職責;
6.引導和支持金融創新發展職責;
7.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研究并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規劃(含人口發展戰略與規劃)和宏觀調控政策;編制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及優化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負責制訂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奮斗目標并組織監督、檢查和考核;加強經濟形勢的監測分析,提出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措施;受區政府委托發布重要綜合經濟信息;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大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執行情況。
(二)負責擬訂全區經濟體制改革方案;負責相關綜合配套改革和專項改革方案的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區其他各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
(三)負責擬訂全區生產力布局規劃,引導和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負責協調三次產業發展重大問題并銜接相關規劃和政策;負責擬訂產業融合、產城融合和跨界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擬訂區域合作交流政策,組織區域合作交流、對口支援與扶貧工作。
(四)負責全區現代服務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計劃的制訂與考核;負責現代服務業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和協調服務業項目發展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負責服務業集聚區建設和服務業重大項目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協調推進總部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制訂相關政策與措施;負責制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推進物流重點項目的建設。
(五)提出全區農業、農村經濟和城鄉統籌一體化發展戰略、規劃及政策規定,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牽頭組織編制全區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六)負責全區各園區、平臺建設和運行的扎口協調;研究分析全區產業發展趨勢,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并組織擬訂全區新興產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高新技術產業和新興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
(七)負責全區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及重大項目的管理與推進工作,擬訂投資和建設領域的政策;負責對新興產業、重大項目開展前期論證和儲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組織協調、跟蹤、推進服務工作;負責審批限額以下的新辦、技改項目,轉報限額以上新辦、技改項目。
(八)負責規劃和推進全區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協調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業務。負責區農村小額貸款機構的監管和區科技創業投資公司的運營。組織協調防范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配合制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合市主管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積極開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工作。
(九)負責區域范圍內油氣長輸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檢查有關單位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十)負責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的協調。負責全區資源綜合利用、新型墻體材料推廣和粉煤灰利用工作,指導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擬訂低碳發展規劃及計劃,負責落實低碳目標、指標分解及碳排放交易協調等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落實市價格總水平預期調控目標及相應的調控措施,實施特殊情況下價格干預措施方面的有關工作。
(十三)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統計報告制度;協管國家和省、市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提出價格和收費調整的建議,并組織具體實施。
(十四)開展價格總水平、市場價格動態以及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的監測、分析和預測,掌握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實施價格監測預警,提出調控管理及相關經濟政策建議;開展價格信息服務。
(十五)按照政府定價成本監審目錄,負責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成本監審工作,實施省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求的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
(十六)負責價格認證工作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活動,組織指導價格評估、鑒證、認證工作;依法實施市場價格監管,引導規范市場價格行為。推行明碼標價,組織開展價格誠信和價格公共服務工作;落實上級有關部門測定并適時公布具體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合理幅度的相關工作;開展反價格壟斷,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
(十七)依法組織、指導全區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處理價格爭議,受理價格違法行為舉報,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亂收費案件以及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價格社會監督工作;負責指導行業組織價格自律工作;指導企業價格管理工作;組織全區價格管理人員的培訓。
(十八)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