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3033688/2018-00003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8-03-21 |
| 生效日期: | 2018-03-21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棲霞區民政局隨機抽查工作方案 |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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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棲霞區委棲霞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重點任務分解的通知》(棲委字〔2017〕33號)任務要求,在全區建立和落實“一表兩清單、兩庫一平臺”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民政局制定隨機抽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抽查事項及依據
(一)對全區社會組織財務的檢查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第二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3、《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二)對社會團體類社會組織的檢查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第二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二、抽查方式及內容
現場檢查、專項審計、座談相結合。重點檢查社會組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情況,是否存在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資產,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等情況;對多年未接受年檢的社會團體進行實地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社會團體活動和換屆等變更情況。
三、抽查形式
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
對全區社會組織財務的檢查:以抽簽方式選取10家(約占0.7%)社會組織為棲霞區社會組織財務抽查工作抽查對象,由棲霞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服務中心會同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到抽查對象辦公所地點現場檢查2016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中的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以及相關管理情況做專項審計,重點記錄抽查過程中發現社會組織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形成報告反饋給民政局并根據抽查信息,面向全區登記社會組織開展財務管理培訓。
對社會團體類社會組織的檢查:以抽簽方式選取15家(約占9%)社會團體為棲霞區社會組織抽查工作抽查對象,由棲霞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服務中心會同2名專家和工作人員組成隨機抽查工作小組,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千分制評估指標明確抽查內容以及評價標準,現場開展抽查工作,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記錄并反饋棲霞區民政局,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指導,責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