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完善和規范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規定,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我區申請公開尚未在南京棲霞區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三條 區機關各部門、直屬單位及各街道有義務對申請人依申請公開,且按照相關規定對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予以公開。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原則上應該公開,但涉及以下內容的除外:
?。ㄒ唬﹤€人隱私;
?。ǘ┥虡I秘密;
?。ㄈ﹪颐孛?;
?。ㄋ模敼_以外的正在審議、討論過程中的政府信息;
?。ㄎ澹┓?、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我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采取書面形式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受理人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住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
?。ǘ┥暾埞_的政府信息具體內容描述及形式要求;
?。ㄈ┥暾埲说暮灻蛏w章。
第六條 依申請公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它正當理由,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的,應報經區政府辦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七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流程如下:
1.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填制《棲霞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見附件1);
2.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在15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公開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公開或部分公開及其依據(須注明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具體名稱、條款)、公開形式、收取公開費用等意見,制作《棲霞區依申請公開決定書》,并負責告知、郵寄或送達申請人。如果涉及2個及以上部門的,由處理意見確定的第一個部門負責牽頭會辦。承辦單位認為非本部門承辦或無法獨立承辦的,應在收到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提交區政府辦公室提出轉辦、改辦申請。申請內容已經公開的,承辦部門應當在處理意見中給予公開指引,依法不屬于本區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做出更改、補充;
3.承辦部門提出轉辦、改辦申請后,區政府辦公室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內容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核意見。
第八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可公開部分應當向申請人公開。
第九條 依申請公開的資料在檔案部門的,由檔案部門憑公開決定書向申請人公開有關信息,并對公開的信息做好登記記錄。
第十條 對于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復答復;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十一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成本費用收取意見由承辦部門依據提出,區政府辦公室審核,成本費用由區財政局統一收取,并出具收費憑證。
第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項目辦結后,區政府辦公室應當將《棲霞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單》、《棲霞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棲霞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決定書》(副本)整理存檔?!?nbsp;
第十三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