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3033899/2019-30745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體裁分類: | 意見 |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04-10 |
| 生效日期: | 2019-04-10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 | ||
| 文 號: | 寧棲治辦字〔2019〕1號 | 關 鍵 詞: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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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格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進一步提高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規定,現就加強全區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重要性
全面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是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市關于法治建設部署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舉措,對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效能,規范行政執法活動,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執法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認真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切實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進一步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要求
(一)明確出庭應訴的人員范圍。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切實化解行政爭議。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行政應訴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2、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3、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二)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庭審應訴能力。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充分做好出庭應訴各項準備工作,在應訴中注重出庭應訴實際效果,依法化解行政矛盾,主動糾錯違法行政行為,最大限度減少負面效應。尊重法官的庭審活動,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三)建立庭審旁聽制度。區司法局會同區委組織部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典型案件組織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旁聽審理,觀摩庭審活動。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本單位或本系統人員旁聽審理。
(四)建立備案報告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被訴行政機關的相關機構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區依法治區辦報備相關案件審理情況。對社會影響重大或者爭議較大的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變更、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責令限期履行的案件,涉及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廢止的案件應當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有關工作建議、整改落實措施等內容。
三、進一步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的工作舉措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應訴工作制度,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作為提高本單位依法行政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確保年內全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到 85%以上的要求。
(二)健全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考核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作為提高領導干部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方面,列入領導干部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并將加大行政責任追究。區依法治區辦要加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指導,各部門、各單位每月5日前將本單位行政訴訟案件出庭應訴情況匯總報送至區依法治區辦,區依法治區辦每季度對各部門、各單位行政訴訟案件出庭應訴情況進行通報。
(三)強化責任追究。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工作責任。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出庭應訴、在出庭應訴活動中存在失職行為、未自覺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義務、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未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者對本單位的行政敗訴案件反映出的問題未進行整改而導致同類問題多次被人民法院判決敗訴的,進行約談和通報批評,并對典型案例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南京市棲霞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