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聯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江蘇省第四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十大典型案例。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1起案件入選。
2023年3月22日南京市棲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某金屬制品(南京)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自2018年起將研磨工藝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液直排在車間內,地面徑流后,通過墻角暗縫由車間外私自開鑿的溝渠至沉淀池,經沉淀后通過地面下鋪設的PV管道排放至市政污水管道。經生態環境部門認定,排放的廢液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 HW17,廢物代碼為 336-064-17。當日棲霞生態環境局以該公司涉嫌污染環境刑事犯罪移送至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偵查,2023年3月31日移送至南京市棲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發后,該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整改,關停了滾毛刺車間,對案件發生的原因進行了深入分析和深刻反省。2023年9月18日,南京市棲霞區檢察院就相關責任認定與履行方式等舉行公開聽證會。同時,棲霞生態環境局與某金屬制品(南京)有限公司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事宜進行了磋商。經磋商,某金屬制品(南京)有限公司同意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761040元,并承諾實施廠區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全方位推進節能新技術、新產品在生產經營中的使用,提高清潔生產水平,實現節能降耗、低碳發展。另外,該公司員工張某某等6人自愿參加長江南京段公益護漁勞動,以勞務代償方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