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農法〔2016〕6號
根據市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寧政發〔2015〕205號)的精神和市政府法制辦的工作要求,現印發《南京市農業委員會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辦法》。請貫徹執行。
執行中的問題請與市農委政策法規處聯系。
南京市農業委員會
2016年6月30日
南京市農業委員會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寧政發〔2015〕20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監管對象) 南京市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我委”)取消、保留、下放和轉移的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監管原則) 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應當遵循“責任明確、合法合理、程序規范、高效便民、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 我委相關業務處室或單位負責業務領域內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的部署、實施和總結,有關執法機構予以配合。
我委法制機構負責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過程中的法制監督、協調,以及對有關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報告。
紀檢監察機構負責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過程中的紀檢監督。
第五條(監管內容)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鞒鲂姓徟鷽Q定過程中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時限、要求等情況。
?。ǘ┬姓鄬θ嗽谌〉眯姓S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續有效以及許可后生產、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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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監管方式)相關業務處室或單位實施行政審批事后監管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進行。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議、反映、申訴等,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并將調查結果反饋給有關利害關系人。
第七條(清單制度) 委相關業務處室或單位應當針對業務領域內的取消、下放、保留和轉移事項逐項制定事中事后監管措施清單,并交委法制機構備案,統一對外公布。
監管措施主要包括事項名稱、監管對象、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措施、監管程序、處理措施及責任追究等。
第八條(過程約束) 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對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檢查記錄) 相關業務處室、單位應當以日常監管檢查信息為基礎,建立健全監督檢查記錄制度。
第十條(分類監管) 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機構應當建立監管對象黑黃名單制度。根據檢查及處理情況,推行信用等級分類監管。
第十一條(責任追究) 監督檢查人員對未履行監管義務或監管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危害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解釋主體) 本辦法由南京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參照范圍)我委對區級農業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以及區級農業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