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農規〔2016〕2號
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的通知》(寧政規字〔2015〕13號)精神和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南京市農業委員會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執行。
執行中的問題請與市農委政策法規機構聯系。
南京市農業委員會
2016年7月29日
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提高審批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由裁量權,是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單位和人員在行使行政許可權力時,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決定行政許可的條件、種類和幅度等的權力。
第三條 市農委及其所屬法律、法規授權單位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
(一)農作物種子、水產種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二)植物檢疫證書核準;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許可;
(四)動物診療許可;
(五)獸藥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六)定點屠宰廠(場)的審查、確定;
(七)執業獸醫師注冊;
(八)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九)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核發;
(十)拖拉機駕駛培訓資格許可;
(十一)農業機械登記及農機駕駛證的核發;
(十二)從事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的許可、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核發;
(十三)漁業船舶職務船員、普通船員資格證書的核準;
(十四)漁業船舶相關審批;
(十五)水域養殖權的許可;
(十六)捕撈許可證核發;
(十七)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規定應當由市農委及其所屬法律、法規授權單位受理的許可事項。
第四條 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行為幅度、方式、時限的選擇等作出決定。
(二)合理性原則。行政許可自由裁量的行使要做到合情、合理、恰當和適度。
(三)比例原則。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相對人權益的保護。行政目標的實現可能對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應將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之內。
(四)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護行政許可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正當合理的信賴。
第五條 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首先應當審查申請人的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要求的,應當場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將需要補正的材料及其他事項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對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審批事項無關的資料。
第六條 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涉及聽證等聽取意見程序的,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執行。
第七條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農委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一)負責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被許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行政許可事項的撤銷、注銷由委相關業務處室或單位具體承辦,經委法制機構審核后,統一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 委相關業務處室或單位負責逐項制定業務領域內的許可事項自由裁量基準。
自由裁量基準的內容主要包括:許可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實地檢查等。
制定或修改的自由裁量基準,經委法制機構審核后,應統一對外公布。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經委法制機構審查后,提請委領導召集有關處室、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并于30日內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許可工作人員在運用自由裁量權過程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對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許可工作人員在使用自由裁量權工作中出現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危害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部門對行政許可自由裁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除本辦法第三條外)或自行制定本區農業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農委政策法規機構負責解釋。